开云电竞注册:官方批复:原则同意!涉及云南6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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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精炼炉工程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关于云南剑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绿色低碳高精铝板带暨年产10万吨环保循环型铝合金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关于云南友发方圆管业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万吨高频直缝焊管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关于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矿热炉煤气净化回收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关于楚雄金聚电力有限公司永仁全钒液流储能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关于云南融沣板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米单板生产示范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精炼炉工程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建设2座120吨LF精炼炉,年处理钢水260万吨,分二期建设。项目一期建设1座120吨LF精炼炉及配套的供配电、电气、仪表和自动化、通讯、通风除尘、风动送样等设备设施;二期建设1座120吨LF精炼炉(配套的电气、电力、除尘等公辅设施均在一期内完成建设)。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14470.27吨标准煤,等价值37801.95吨标准煤;项目单位钢水炉外精炼综合能耗5.57千克标准煤/吨,项目一期单位钢水炉外精炼(工序)能耗4.92千克标准煤/吨,项目二期单位钢水炉外精炼(工序)能耗4.92千克标准煤/吨;项目达产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18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玉溪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完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玉溪市完成能耗双控目标有一定影响。玉溪市要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剑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绿色低碳高精铝板带暨年产10万吨环保循环型铝合金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文山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完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文山州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决定性影响。文山州发展改革委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友发方圆管业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万吨高频直缝焊管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年产100万吨高频直缝焊管生产线,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总建筑面积48000平方米,新建纵剪生产线条,热浸锌生产线条,承插钢管生产线kV变电站1座、水处理及废酸处理等辅助设施,形成年产46万吨焊管生产、2.5万吨承插钢管、1.5万吨管件生产规模(含25万吨热浸镀锌钢管);二期新建生产车间28000平方米;新建纵剪生产线条,热浸锌生产线条,配套建设水处理、废酸处理等辅助设施,形成年产50万吨焊管(含25万吨热浸镀锌钢管)生产规模。
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耗当量值20143.31吨标准煤、等价值为36889.46吨标准煤。项目一期高频焊管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7.32千克标准煤/吨,热镀锌工序管材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2.25千克标准煤/吨,管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3.73千克标准煤/吨,承插钢管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08千克标准煤/吨;项目二期高频焊管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7.8千克标准煤/吨,热镀锌管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2.55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约为1.13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动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玉溪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完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玉溪市发展改革委接文后,逐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矿热炉煤气净化回收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红河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完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红河州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重大影响。红河州发展改革委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金聚电力有限公司永仁全钒液流储能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1座300MW/1200MWh全钒液流储能电站及其配套附属设施。300MW/1200MWh全钒液流储能电站配置150套2MW/8MWh全钒液流储能单元,150套2MW 2000kVA变流升压一体机,全站汇集为12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电网。配套建设站用箱式变配电舱1套、储能EMS监控系统1套及站内综合楼、警卫室、附属用房及泵房等建筑物。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29680.49吨标准煤,等价值为78212.36吨标准煤;项目供电单位产品综合电耗为0.469千瓦时/千瓦时,供电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57.63克标准煤/千瓦时,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为6.378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楚雄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完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楚雄州完成能耗双控目标有重大影响。楚雄州发展改革委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融沣板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米单板生产示范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单板设计产能60万立方米/年,分三期建设,一期15万立方米/年,二期15万立方米/年,三期30万立方米/年。项目租赁云南玖融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场地等设施,用于建设单板生产线和配套设施。分三期建设,一期建设8条旋切机、2台压辊式烘干机、1台网带式烘干机、1台1300万千卡/小时导热油炉(生物质燃料、往复式炉排,下同)、2套空压机、1套树皮粉碎机等;二期建设8条旋切机、4台压辊式烘干机、1台1700万千卡/小时导热油炉等;三期建设19条旋切机、6台压辊式烘干机、1台网带式烘干机、1台3000万千卡/小时导热油炉、2套空压机等。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52346.03吨标准煤、等价值65568.54吨标准煤,其中,一期年综合能耗当量值13219.21吨标准煤、等价值16743.63吨标准煤,二期年综合能耗当量值13377.44吨标准煤、等价值17169.50吨标准煤,三期年综合能耗当量值25749.37吨标准煤、等价值31655.41吨标准煤。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7.24千克标准煤/立方米,其中,一期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8.1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二期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9.18千克标准煤/立方米,三期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5.8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26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普洱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完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普洱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较大影响。普洱市发展改革委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